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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Case

招商加盟遇骗局,助原告成功追回加盟费

——天津云杰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A公司副总经理钱大发签订A公司”加盟合同,之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分期将12.5万元加盟费支付给被告,A公司在收到原告的加盟费后,并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是将该笔加盟费挪作他用,后原告得知A公司并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没有取得营业执照

现在被告既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加盟费,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杨宝潮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杨律师接手本案后,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加盟合同一份(复印件),证实原告与被告有加盟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了合同的金额是15万,对被告的义务进行了约定,约定了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证据二、收据一张(复印件),证实收据写明的是15万元,被告实际收取原告12.5万元,

证据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津滨检塘公诉刑不诉(2014)31号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证实被告收取钱大发12.5万元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钱大发作为被告虽然没有被检察机关追究合同诈骗罪的责任,但是能够证实其收取了原告的12.5万元

庭审中,被告虽辩称其只是A公司”的一名员工,但“A公司”因未注册登记而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受雇于人的主张,因此对于被告以“中A公司”的名义收取的加盟费12.5万元,应当由被告承担向原告返还的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律师的观点,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钱大发返还原告加盟费人民币12.5万元


本案要点:

本案之所以取得理想结果,关键在于杨律师对于合同法律关系的透彻理解,既然该公司并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可以通过提交的三项证据不难认定该加盟合同系原告与被告A个人签订的,应当由A承担合同不能履行而产生的返还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之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A公司”并未实际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未取得法人或者法人分支机构的资格,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A公司”没有资格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该加盟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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