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内摔伤,代理乘客获赔27万余元
——天津云杰侵权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某日,李先生乘坐某大型普通客车出行,驾驶员张某沿河西区吴家窑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八里台立交桥上桥处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其车前部与桥墩接触,造成李先生在内的多名乘客受伤。
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东风里大队认定,驾驶员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等乘客均不负事故责任。李先生因事故导致双侧腓骨头骨折、双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侧腓总神经损伤、左侧肩胛骨骨折、右大腿后侧皮裂伤、腹部多处肋骨骨折、肺挫伤等多处损害。现在就赔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李先生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杨可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了解了责任划分和对方车辆的保险情况,我们便告知李先生安心养病,剩下的赔偿只需后续提起诉讼,等待保险公司索赔。治疗终结后,我们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公交公司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
经过杨律师向法院申请,委托天津天宏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先生进行了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评定。法院委托了天津市xx物证司法鉴定机构针对杜先生的伤情做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肋骨损伤符合九级伤残、肺损伤符合十级伤残、左膝关节功能损伤符合十级伤残,自外伤之日起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的驾驶员张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因过错导致原告在乘坐公交车时受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赔偿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三客运有限公司赔偿我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共计275347.6元。
本案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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