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没拴绳的狗吓到摔伤,能否要求赔偿?
——云杰律师:可以!
基本案情:
窦女士携带饲养的两只犬在公园内活动,但未办理养犬登记,在小区公园内活动时未用束犬链牵领,同样在公园遛弯的憨先生看到犬之后很紧张,受到惊吓后在后退过程中摔倒在地,后双方在派出所达成治安调解协议,窦女士同意向憨先生赔偿。
两个月后,窦女士向派出所表示不再同意赔偿。协商无果后憨先生找到了云杰律师事务所,委托岳三换律师代理本案,诉讼维权。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岳律师接手本案后,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憨先生胸11椎体、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2.其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建议护理人数为1人。
根据鉴定结果,依法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鉴定出诊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而言,动物致害的表现形式多为被动物咬伤或抓伤,但因动物存在的危险性,受害人受到惊吓后产生心理恐惧进而引发损害发生并不当然排除于动物致害情形之外。
本案中窦女士饲养犬只未依法办理登记,置身于公安机关监管之外,且同时饲养三只犬,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携带三只犬进入小区内公园,为了让犬在公园内跑跑而放开束犬链,对周围人群已造成现实危险。在此情形下憨先生受到“惊吓”而摔倒受伤,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窦女士赔偿憨先生各项损失74157.21元。
本案要点:
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说:“我家的狗特别乖,不咬人”,现实中,确实有的大型犬通常比较温顺,但并非绝对,因为大型犬并非就不是烈性犬,大型犬只是按照犬的尺寸来划分,而烈性犬是按照犬的品种进行列举,大型犬和烈性犬并非完全独立概念。还有人与人是有差异的,有的人喜欢养狗,有的人可能未必喜欢,尤其是饲养的动物虽对主人来说比较熟悉,但是对陌生人来说,有时候可能会让人感到害怕、甚至恐惧,即使犬未实际咬人,但做出危险攻击动作,使人受到惊吓跌倒受伤,动物饲养人也需担责。
云杰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根据第十条之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且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公共绿地等共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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