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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Case

买房后卖方不过户?律师介入顺利解围

——天津云杰房产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憨先生窦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憨先生同意将房屋出售给窦女士,成交价格为532000元,甲方承诺此房为完全私产权房,无抵押,由于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不能同时办理正常房屋过户手续,甲方承诺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能过户后(30天)工作日内按照最终成交价格532000元和乙方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窦女士如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于一个星期内即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现憨先生已经取得房产证,但其拒绝配合窦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奈之下窦女士诉至法院,委托云杰律师事务所赵毓丽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找律师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申请保全,于2019年11月22日将涉案房屋查封。

庭审过程中,对方辩称涉案房屋系按照小产权房屋交易的,现村委会对涉案房屋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每个独单有80000元补助系村民待遇,窦女士应当将该笔费用补偿给他;另外,房屋买卖合同未发生效力,合同无效憨先生可退还窦女士房屋价款并支付利息,涉案房屋归其所有。

对于对方的抗辩,我方不予认可并进行了有力反驳:

其一,涉案房屋已经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登记,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并非憨先生认为的“小产权”房屋,法律并未禁止交易流通。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享受各自权利。

其二,合同签订后,窦女士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憨先生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但涉案房屋取得产权证后此二人并未履行配合窦女士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憨先生承诺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能过户后(30天)工作日内按照最终成交价格532000元和乙方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以上房产证及过户费由乙方负担。

现涉案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条件成就,憨先生应当依约履行协助窦女士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相关产权转移变更所需费用我方同意负担。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窦女士办理房屋的产权转移变更过登记手续,变更产权人为窦女士,产权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窦女士自负(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需费用为准)。

本案要点: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虽然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仅仅是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前提。从我们一般购房人的购房目的来说,购买房屋都是为了占有使用,但如果卖方没有房子房产证,即无法办理变更登记,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其购房用来占有使用的目的便无法实现,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完全履行。

所以,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要注意留意所购买房屋是否具有房产证,如果遇到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切勿冲动购买,购买房子时,一定要看全房屋手续,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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