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资金往来需谨慎,留好凭据最关键
——天津云杰借贷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第三人原系情侣,被告与第三人系父子。第三人多次以房屋装修、父亲住院需要押金、项目资金需要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自2017年10月开始,原告先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第三人,共计出借200000元。
2019年11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核算借款数额后,第三人向原告出具借条。
2020年2月27日第三人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及时偿还,并且表示愿意出售父母的房屋来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10000元。
2020年5月20日,原告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2020)津0103民初49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第三人应于2021年1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0000元。
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魏某某2出具承诺,表示对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与第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至今,第三人未向原告偿还任何欠款,魏某某2也未履行还款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魏某某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因是当时原告说签完承诺后可以把房本还给我,但是拖了很长时间后才把房本交还,导致房屋跌价,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
第三人魏某某1述称,我和原告借款的事已经在河西法院进行了调解,原告允诺在魏某某2出具《承诺》后就把房本交还,如果原告没有退还我家房本,被告出具的承诺作废。
但原告拖了一段时间才把房本给我,导致房屋落价,原告给我造成经济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程某某1与第三人魏某某1原系情侣,被告魏某某2与第三人魏某某1系父子。
2020年5月20日,程某某1以民间借贷为由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魏某某1,要求魏某某1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10000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7月21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津0103民初49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为:魏某某1于2021年1月1日前偿还程某某1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借款利息10000元。
同日,魏某某1向河西法院提交魏某某2签字的《承诺》一份,内容为:“本人魏某某2知晓儿子魏某某1向程某某1借款20万元未归还一事,且现程某某1已经就该纠纷起诉至法院,为了帮助魏某某1尽快还款,我同意变卖我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房屋,将卖房款尽快归还程某某1。
合计数额21万元。
特此承诺”。
2021年1月4日,程某某1就(2020)津0103民初4970号案件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津0103执109号执行裁定书,因魏某某1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21年6月11日,魏某某2到本院接受询问时表示,因为其以前需要花钱治病,所以魏某某1找程某某1借款,程某某1提交的承诺是魏某某2所签,魏某某2同意与魏某某1一起偿还程某某1借款。
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认可被告及第三人至今均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办案经过:
我方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当事人承诺共同对债权人债权负责的,应向债权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魏某某1尚欠程某某1借款本息共计210000元的事实,已经(2020)津0103民初497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同时,魏某某2在河西区人民法院向程某某1出具《承诺》,在接受本院询问时亦同意与魏某某1一起偿还以上欠款,故魏某某2的上述法律行为应视为债务加入,其应就魏某某1向程某某1所负210000元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关于魏某某2抗辩因程某某1迟延归还房本导致房屋跌价而造成其经济损失的意见,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返还房本的时限进行过约定,故该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魏某某1主张其与程某某1约定过《承诺》作废条件的意见,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结果:
我方的请求理据充足,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魏某某2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就调解书确认的魏某某1应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向原告程某某1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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