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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律所王瑛律师成功为张先生追回代偿款18230.73元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为了在银行贷款,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期满后,由于李先生未能按期交费,被保险公司起诉。张先生作为保证人,被保险公司起诉并被强制执行18230.73元。在代偿后,张先生向李先生追要该笔代偿款,但李先生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先生寻求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王瑛律师的帮助,委托其代为起诉。
案件处理结果
王律师接手案件后,认真审视案情,指导张先生准备证据。庭审中,王律师据理力争,提交了《代偿逾期担保还款承诺书》法院的判决书等证据,并指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李先生作为债务人应履行生效事务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张先生作为保证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取得了张先生的追偿权,张先生有权在已履行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李先生追偿,张先生的诉请合法有据。法院最终判定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李先生偿还张先生代偿款18230.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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