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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与李女士共同经营一家工程发展公司,因财务问题产生纠纷。李先生提起诉讼,指控李女士将原用于公司增资的307万元私自挪用进行个人消费,要求返还。双方沟通无果后,李女士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刁丽娜律师代理应诉。刁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发现307万元实为公司早年矿业股权转让费,并转入李女士账户作为工程发展公司的收款,有完整收据及财务记录为证。
在刁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法院审理认定李先生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即307万元为个人财产且被李女士不当使用。基于李先生对款项来源说法前后矛盾,且无法证明李女士有非法占有的行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女士成功避免了不当得利的指控。
刁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她不仅详细调查了案件的背景及资金流转情况,还指导李女士收集并整理了大量关键证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及工程发展公司的正式收据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过程中,刁律师精准指出李先生陈述中的逻辑矛盾,有效质疑了其主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从而有力地维护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避免其遭受不公正的财务损失。刁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最终确保了案件结果的公正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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