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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先生在驾驶车辆时,不慎与骑自行车的陈先生和骆先生发生碰撞。根据交通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庞先生被认定为事故的全部责任方,而陈先生不幸身亡,骆先生则遭受10级伤残。保险公司已先行赔付陈先生家属,但声称交强险额度已用尽,商业险已使用98万,并对骆先生的部分赔偿要求提出异议。面对保险公司的拒绝,骆先生选择将庞先生及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庞先生找到云杰律所王宁律师,王律师代为应诉。
在王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骆先生支付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在内的各项赔偿共计104468.72元。庞先生仅需承担461元的诉讼费用,成功减轻了个人经济负担及法律风险。
王律师在此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她指导庞先生全面准备证据材料,确保庭审时的证据链完整有力。在法庭上,王律师通过提交关键证据原件,清晰阐述了庞先生已足额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强调保险公司应依法在承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用药费用扣除及鉴定费争议,王律师有效反驳,指出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明医疗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同类标准的证据,且鉴定费作为必要合理的调查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通过这一系列精准有力的法律辩护,王律师不仅为骆先生争取到了应得的赔偿,还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庞先生的合法权益,仅让其承担了极小的诉讼费用,实现了案件处理的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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