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生活中订立的有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只要是符合公平自愿的原则,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时应当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11月19日经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房屋,离婚后由女方侯某承租使用,男方张某自行解决住房。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承租权变更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协助原告将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原告侯某。
被告张某辩称,离婚协议书不是协议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2019年10月,原被告双方到天津市广播电视台做节目,原告表示离婚协议书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是按照目前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在第三项住房事项下,约定女方承租使用仅仅是给女方居住,并非是把公产房的承租权变更给女方。涉诉房屋是被告的婚前财产,离婚时根本不涉及到分割。如果按照原告的主张应是赠与,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不动产需要办理公证。被告目前已经退休且领取低保生活困难,房屋是被告名下唯一住房,被告不可能在离婚协议中分割给原告。
法院认为: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约定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荣强里10号楼45门103-1、103-2、103-3、103-4、103-5房屋,离婚后由女方侯某承租,男方张某自行解决住房,被告张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原告侯某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对于被告所辩,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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