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驾驶小型客车遇齐某未带头盔、醉酒后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载乘刘某逆向行驶至此,二车接触,造成齐某死亡、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刘某主张赔偿权利,无果,因此成诉。
我所专职律师马金红代理原告刘某出庭诉讼。
庭审纪实:
经庭审核实原告经济损失数额,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363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0元(每天100元,住院病案记载84天)、营养费2700元(90天,每天30元)、护理费21075元(住院期间40天按照护理费发票,手术切开气管,护理费每天290元,80天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59559元(222天,按照李瑞事故前月平均工资计算)、残疾赔偿金197689元(原告系农民工,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居住,缴纳社保满7年,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11500元(按照残疾系数23%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105148元、交通费酌情确定为1150元、鉴定费7600元。原告主张其他费用488元系在医院为刘某购买纸尿裤费用,上述费用共计778709元,均得到了法院支持。
先由保险公司优先在交强险项下医疗费10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1500元,再由交强险赔付残疾赔偿金28500元。剩余728709元由李某及齐某继承人按照责任比例。
案件价值分析:
本案案情复杂,主责方死亡、商业险未投保,还夹杂了继承、车辆实际所有人责任等问题,是在当事人索赔无望的情况下委托我所律师,马金红律师考虑周全,先从赔偿主体下手,明确赔偿义务人,再对赔偿金额详细理算,将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了最大化的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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