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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成功案例




     A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性家具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授权,现专利权有效。后A公司发现B公司和C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的型号为“***”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相同,该行为构成对A公司专利权的侵犯,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和C公司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574万元,以及合理费用支出27314元。我所合伙人律师黄建清代理被告B公司出庭应诉。


  庭审过程中,对于原告A公司提出的损失赔偿计算依据进行审查后发现,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在《定/销货单》上注明零售价是11480元,但是与销售者在实际经营中的实售价格6314元相去甚远,说明不同的经营者制定产品单价的随意性较大,A公司提出的赔偿额计算依据存在明显瑕疵,在B公司不予认可的前提下,法院也为采信。最终确定赔偿数额10万元。

  本案通过律师开庭前的调研,以及庭审质证过程中的精准把控,将赔偿金额控制在了合法、合理的范围,得到了当事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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