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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具有限公司与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件背景:
原告**家具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委托我所主任律师黄建清代理本案。
庭审纪实:
被诉决定系被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针对原告**公司就第三人公司拥有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请求作出的。
我方律师提出:本专利与对比设计3虽然均包括形状、图案、色彩三个构成要素,但上述要素对于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并不相同。通常情况下,形状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远大于图案及色彩。也就是说,如果两外观设计的形状相同,即便其图案及色彩不同,亦较难给一般消费者带来显著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本专利与对比设计3相比,二者仅仅存在图案及色彩上的区别,尚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显著视觉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对比设计3构成实质相同,本专利属于现有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无效处理。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件结果: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被告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针对**家具有限公司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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