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婚后财产争议,化解返还房款的危险诉讼
——天津云杰婚姻律师成功案例
引言:
云杰婚姻律师在接待婚姻法律咨询和处理离婚诉讼时,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子女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在没有明确是赠与行为的情况下,出资款项的性质该如何认定,以及接收款项一方在离婚时是否需要返还?该款项的定性是否影响离婚财产分割?今天,我们就和大家分享一个云杰婚姻律师的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冬天,刘女士(化名)来到了云杰律师事务所,讲述了被前婆婆纠缠不休的经历,原来就在前不久,刘女士前婆婆孙某(化名)将其告上法庭,起诉刘女士不当得利34万元,理由是转给其款项用于刘女士和李先生(孙某之子)共同购房,但转款后刘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并自购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因此成诉。
为了应对前婆婆突如其来的起诉,刘女士与云杰律师事务所达成委托,由云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钰律师代理刘女士出庭应诉。
办案经过: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给被告的转款的性质问题。庭审中,我所律师观点几乎完全被法院接受。
本案中34万元款项客观事实确实是原告给钱用于被告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但因限购首付等相关政策,被告与其夫办理“假离婚”并在离婚期间购房,且在离婚协议中载明车辆房屋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
但上述手续办理完成后,其夫因出轨不与被告重新登记结婚,当时婚生子仅几个月大,留下被告孤儿寡母,因此本案中被告实际上是最大受害者,如返还款项对被告明显不公平。
因此,云杰律师结合本案结婚、婚生子出生、离婚、款项给付的时间点及离婚协议的内容等,向法庭陈述本案款项原告是代其子支付的离婚补偿款。
案件结果:
对于我方律师陈述的本案款项原告是代其子支付的离婚补偿款,这一说法完全合理并打动法庭,法庭认为原告及其子所做陈述为虚假陈述,进而支持了被告的答辩意见并完全采纳律师观点。
【判决摘要】
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收取诉争款项无合法根据,对原告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要点:
本案的要点就在于,对于该笔特殊时间点下的购房款如何定性。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屋、车辆均归男方一人所有,未给付女方任何财产折价款显然与常理不符。
如当事人自己出庭,对于法律不了解,不会想到转化款项法律性质的说法,此案的走向定然不会乐观。云杰婚姻律师及时介入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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