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要求分割年终奖!成功化解诉讼危机
——天津云杰婚姻律师成功案例
引言:
离婚后还能请求分割财产吗?
离婚后获得的年终奖另一方还能要求分割吗?
协议离婚后一方当年的年终奖还能进行分割吗?
云杰婚姻律师在接待婚姻法律咨询和处理离婚诉讼时,遇到过这样的问题:离婚后,一方于该年底获得年终奖,另一方还有权请求分割该笔年终奖金吗?
今天我们通过云杰律师事务所黄建清律师的一个成功案例,来给大家分享下专业的婚姻律师如何处理离婚后出现的财产争议。
基本案情:
马女士与张先生于2020年6月26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的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原女方名下财产归女方所有。
之后张先生于2021年春节前取得2020年全年效益奖金20万元,马女士认为被告年终奖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1-6月部分的,只是年终统一发放,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拒绝该要求后,马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该财产。
陷入迷茫的张先生找到了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黄建清律师,交谈事件始末后决定委托黄建清律师代理本案,积极应诉。
办案经过:
本案系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黄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刻抓住了本案的致胜要点:该笔财产获得的时间并非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之内。该财产的获得时间为双方离婚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只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案中该财产是在双方离婚后取得的,不应为原被告共同所有,应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
黄律师向法庭提出:离婚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马女士与张先生2020年6月27日签署的《离婚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所有的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原女方名下财产归女方所有;马女士与张先生依据该《离婚协议》对2020年6月27日之前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已经分割完毕,且并无任何争议。
该《离婚协议》中并未对我方被告于2020年6月27日之后取得的2020年全年效益奖金如何分割进行约定,因此,原告方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请求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要点:
对于离婚当年年底发放的年终奖,另一方是否还有权主张分割的问题,其实在民法典当中就给了我们答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前夫(前妻)认为年终奖本应是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劳动所付出的报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貌似有些道理,但实际经不起推敲:一方面,年终奖并非像拖欠的工资、公积金等明确是某月份必将得到的报酬,年终奖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另一方面,年终奖本身也不是婚姻期间存在的债权,不能当做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从云杰律师的实务经验看来,对于离婚一方发放的年终奖,另一方请求分割法院一般很难支持。
云杰律师提醒大家:离婚后突发财产分割争议莫慌张,及时咨询律师,为您的诉争财产保驾护航。
黄建清律师,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专业,自2006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黄建清律师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分析问题客观、全面、准确、到位,在争议解决方面有独到见解和方式,代理案件后恪尽职守,案件胜诉率极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业内获得极高评价。
擅长领域:民商事合同、房地产、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婚姻家事
执业年限: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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