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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Case

父母婚前出资购房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天津云杰债权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婆媳关系,被告王小姐欲购买天津市某房屋,购房资金不足,故向原告刘女士借款。后续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分别向被告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89万元。原告向被告转账后,被告使用该钱款及贷款购买了房屋并取得产权证,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后李先生与王小姐登记结婚考虑到希望新婚夫妻生活更加宽裕,并未要求儿媳返还借款

李先生与王小姐感情破裂,处于诉讼离婚阶段。基于此,刘女士向王小姐主张返还89万购房款,多次催要未果后,刘女士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儿媳起诉到法院。


办案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出资属于借款还是赠与。而解决这一争议的关键,就看哪一方提供的证据更加充分,以及庭审中对于证据的运用和表述是否比对方更有说服力。

本案中,刘女士王小姐李先生婚前向王小姐转账89万元用于购买案涉房屋,案涉房屋于双方婚前登记在王小姐名下,王小姐虽主张案涉89万元款项性质为赠与,但并不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刘女士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王小姐的主张并没有得到法院的采信。

同时,根据刘女士提交的公证书中聊天记录显示,王小姐亦曾认可其将偿还案涉89万元,故将涉案款项定性为借款并无不当刘女士王小姐出借了案涉款项,王小姐负有还款义务,因此我方要求被告偿还刘女士89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9万元。


本案要点:

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最高院法官表示:“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仅依据《解释(一)》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

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所以,云杰律师提醒广大父母,为了避免争议,不论子女婚前或者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尽量协议约定明确,如遇到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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