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婚前出资购房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天津云杰债权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婆媳关系,被告王小姐欲购买天津市某房屋,因购房资金不足,故向原告刘女士借款。后续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分别向被告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89万元。原告向被告转账后,被告使用该钱款及贷款购买了房屋并取得产权证,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后李先生与王小姐登记结婚,考虑到希望新婚夫妻生活更加宽裕,并未要求儿媳返还借款。
现李先生与王小姐感情破裂,处于诉讼离婚阶段。基于此,刘女士向王小姐主张返还89万购房款,多次催要未果后,刘女士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儿媳起诉到法院。
办案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出资属于借款还是赠与。而解决这一争议的关键,就看哪一方提供的证据更加充分,以及庭审中对于证据的运用和表述是否比对方更有说服力。
本案中,刘女士于王小姐和李先生婚前向王小姐转账89万元用于购买案涉房屋,案涉房屋于双方婚前登记在王小姐名下,王小姐虽主张案涉89万元款项性质为赠与,但并不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刘女士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王小姐的主张并没有得到法院的采信。
同时,根据刘女士提交的公证书中聊天记录显示,王小姐亦曾认可其将偿还案涉89万元,故将涉案款项定性为借款并无不当。刘女士向王小姐出借了案涉款项,王小姐负有还款义务,因此我方要求被告偿还刘女士89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9万元。
本案要点:
所以,云杰律师提醒广大父母,为了避免争议,不论子女婚前或者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尽量协议约定明确,如遇到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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