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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Case

巧用询证函,助施工方追回48

——天津云杰工程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被告向原告购买沥青砼1600吨,合计金额584000元,工程款以实际量计算。首付款300000元,余款2012年10月30日前结清。

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按合同约定按时向被告提供沥青砼,共向被告提供货物价值881209.5元。后被告于2013年3月支付货款300000元,2013年3月26日支付100000元,共计400000元(在3月26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中显示,该款项为“A油款”),剩余481209.5元。后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内容确定截止2017年5月31日,被告欠原告481209.5元。后2017年9月1日,被告在该函“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货款,但其均不支付,因此成诉,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王彬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本案系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王律师接手本案后,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实现原告快速回款的目的

庭审中,经我方律师申请,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95919.8元(其中包括本金481209.8元及违约金114710.8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保全费由原告预付。此外,我方律师向法庭提供了有被告在该函“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企业询证函》。

通过我方律师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事实上欠付原告货款,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在被告缺席情况下。判令被告向我方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481209.8元及违约金114710.8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要点:

本案之所以取得了圆满的结果,关键在于王律师利用原被告间签署《企业询证函》及对账单、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被告欠款的事实。

同时,在开庭前对证据目录及证据资料进行了分类有序地整理,庭审过程中明确诉讼思路,梳理过后使得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并按期支付利息的请求得到顺利地支持,运用高超的专业水准和精准犀利的事实陈述能力说服并影响了法官。并及时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冻结,给予被告压力,从而达到原告快速回款的目的。

          云杰律师提醒广大施工方,工程案件本身法律关系不复杂,难的是证据的收集、运用以及回款的策略。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虽签订合同,但是被告依然拖欠货款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依靠工程的验收和工程量结算单据以及上面的签字盖章情况等来证实双方的合同关系,及时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避免因时间过长造成自身财产损失,最终达成我们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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