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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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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十六)

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将共同所有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擅自抵押给他人,这种抵押有效吗?

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除非夫妻双方选择了另有约定,否则,相应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法律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是不能进行抵押的。所以房屋产权共同共有人不同意则不能抵押。云杰律师建议对于共同共有人所有的房产,共同共有人一方不同意就不能进行抵押,抵押的时候必须要双方都同意才行。在抵押前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分割房屋财产,这样财产所有权明确了就可以在进行抵押了。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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