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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劳动报酬(四十七)
直播平台主播,口头约定每天直播7小时,实际上强制要求每天直播17个小时,否则扣发绩效,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权?
首先需要判断主播和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果依据实际用工管理情况,平台和主播之间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主播直播的内容是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主播与平台间
具有劳动关系,则平台强制要求每天必须直播17个小时属于加班,员工可以主张加班费。如果主播与平台间签订的是《经纪合同》或《合作合同》等,非《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经纪关系或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主播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系履行合同义务,尽管直播行为是主播的本职工作,但不能将“劳动”行为本身与劳动关系直接画等号。这种情况下,平台强制要求延长直播时间否则扣发绩效的行为,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主播可以要求平台承担违约责任,发放绩效和赔偿损失。
法律速递:《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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