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助供货方追回31万货款
——天津云杰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被告刘大发(化名)以A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自原告处采购钢材。合同签订后,原告履约供货总金额92万元。A公司收货后,未给付货款。中途B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张远期支票,金额31.5万元,用于还款,但因对方并未提供资金保证、该支票系空头支票被退票。
2014年5月12日,刘大发、B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但仍未还款。欠款经原告向各被告索要未果,无奈追下起诉到法院,云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建清,代理原告方出庭诉讼。
办案经过:
黄律师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着手证据的收集汇总,庭审质证环节向法庭提交了买卖合同、进账单、银行电子回单、授权委托书及A公司的全套资质、送货单、采购合同、承诺书等证据,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刘大发在事实上拖欠原告款项的确认。
庭审中A公司以相关文件上的印章是伪造的、我方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注意义务为由,主张与我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对此,黄律师向法庭提出:我方提交的各项证据可以证实,刘大发持有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企业资质等,与原告洽谈并签订了合同。特别是刘大发交付给我方A公司的支票,已经承兑,我方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审查注意义务,即便刘大发加盖了伪造的A公司的印章,仍应认定刘大发构成表见代理,双方成立合同关系。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1.5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8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本案要点:
黄律师提醒广大供货方:
1.大多数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远远超过了法院支持的上限,法院能够支持的最高标准一般为LPR的四倍(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因此,我们要在还原案件法律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合同、参照法院审理思路来主张违约金。
2.对于对方代理权限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3.远期支票有风险,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是违反人民银行票据结算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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