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先生与某美容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9万元,支付方式为半年支付一次,并规定了单方解约需承担相当于3个月月租金的违约金。因新冠疫情的影响,美容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向靳先生提出解约请求,双方于7月11日完成了租赁物的交接。随后,靳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容公司支付7月1日至11日的租金32547.95元、合同履行期间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83674.55元,以及因违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产生的违约金27万元。美容公司在此困境下,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的黄建清律师进行应诉。
经过黄律师的专业辩护与证据提交,法院最终判决美容公司仅需支付靳先生2023年7月1日至11日的房租32547.95元,驳回了靳先生关于合同履行期间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及高额解约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黄律师通过法律论证与事实证据,有效减轻了美容公司的经济负担,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黄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首先指导美容公司搜集并整理相关证据,特别是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在美容公司提出解约时,靳先生已表示同意,形成了提前解除合同的合意。黄律师进一步引用法律法规,指出疫情背景下,非居住用途的房屋租赁应遵循国家倡导的公平分担损失原则,结合美容公司作为服务行业的特点,成功申请免除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体现了疫情期间对小微企业的关怀。此外,黄律师还论证了租金支付方式实际已变更为按月支付,因靳先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达成新协议,有效反驳了靳先生关于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主张。通过这一系列专业而细致的法律策略,黄律师不仅帮助美容公司避免了高额赔偿,还确保了判决结果的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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