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扣发工资,代理劳动者成功获赔经济补偿金
——天津云杰劳动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王先生于1976年7月入职A公司处工作,岗位为乘务员。后于2014年6月1日被调至红桥客运站工作,从事站务员岗位。原告在职期间,A公司一直拖欠原告的延时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等其他劳动报酬。无奈之下王先生提起仲裁申请,王先生收到裁决对于裁决结果并不满意,因此提起诉讼,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赵毓丽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赵律师在结案时了解到,王先生对于工资差额、中班津贴、防暑降温费等项目的裁决结果没有异议,但是其他几项请求均未得到支持。赵律师结合王先生的各项证据材料,最终确定了一套合理的诉讼请求以及庭审思路。
一、要求被告支付非法扣除的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虽原告在2018年6月存在缺勤,但被告不能证实扣除原告工资及全勤奖所依据的2009年7月制定的《关于理顺和调整公司员工收入分配的暂行办法(试行)》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扣除的当日工资及全勤奖。
二、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16日休息日加班费:经核算,王先生累计休息日加班21天,被告应支付原告200%的工资报酬。
三、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被告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且在原告申请仲裁期间,原告已明提出被告拖欠加班费、中班津贴、夜班津贴等劳动报酬,被告在一个劳动报酬发放周期内未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经济补偿。
四、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原告2019年带薪年休假为6天,被告应按照原告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工资标准为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案件结果:
经过庭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请,判令被告:
一、一次性支付原告2019年6月工资差额1025元,一次性支付原告中班津贴1325.25元,一次性支付原告2018年的防暑降温费504元;
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2019年1月-6月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786元
四、退还原告王志2018年6月扣除的工资及全勤奖495元;
五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82434元
六、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志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休息日加班费6250元
本案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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