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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Case

离婚后还能分割养老保险、公积金吗?

——天津云杰婚姻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6月19日协议离婚,双方离婚时遗漏被告名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公积金余额未分割,原告向对方多次沟通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李丽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李丽律师接手本案后,了解到了双方之前的财产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我方律师调查,双方离婚协议中未分割的公积金账户余138945.63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31017.84元和被告名下存款87300.12元,扣除离婚协议中约定的4万元,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合计217263.59元,因此我方原告应当分割得108631.8元。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罗某给付原告范某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108631.8元。

 

本案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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