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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Case

丈夫向第三者转账,妻子能要求返还吗?

——天津云杰婚姻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王小姐(化名)与刘先生(化名)本素不相识,在天津某夜店消遣时相遇,酒过三巡之后刘先生得知王小姐系某大型商场工作人员,两年前因感情不和刚刚离异,此后便孤身一人。刘先生得知王小姐离异的不幸遭遇,顿生同情,添加微信过后一直保持联系。随后的日子里刘先生殷勤细微地嘘寒问暖,三天两头地红包相送,使二人交往逐步升温,并最终发展为“恋人”关系。

二人恋爱期间,刘先生为了维系情感,利用家庭经营的商铺日常收益,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王小姐表达情愫,转账多达60余次,共计12万余元。

2021年4月,刘先生的妻子张姐发现家庭账户的异常,再三追问之下得知了其丈夫与王小姐婚外情事实,愤怒之下一纸诉状将王小姐、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小姐返还刘先生通过微信转账的12万余元。

 

办案经过:

在庭审中,刘先生表示不同意张姐的诉讼请求,并辩称其独自进行投资,因生意难做导致心情不好,经常出去蹦迪、喝酒,所以向王小姐借了钱,后来做投资失败了,所以转款是还给王小姐的。

而王小姐辩称12万元是刘先生欠她的钱,刘先生亏了很多钱,其帮着垫付了十几万元。王小姐主张 12 万元系偿还欠款,并提供欠条拟证实。

我方律师表示:对方虽提供借条,但并未提交其向刘先生转账记录、代为偿还等证据佐证,且落款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3 日的欠条,内容却显示 2018 年 9 月 18 日已还款12 万元,明显与常理不合,因此对于该欠条的真实性我方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中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系与婚外女性王小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长期、持续、多次向王小姐转账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但刘先生对王小姐的赠与行为,其目的在于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约束,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

同时,刘先生转账资金的来源,系原告家庭经营的商铺日常收入,刘先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转账行为,侵害了原告家庭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故张姐诉请王小姐返还受领的刘先生微信转账共计12万余元不当得利的请求,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小姐向刘先生的妻子返还不当得利12万余元。

 

本案要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处分时需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该同意不能简单地判断为夫妻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

按照转账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法定的重大理由外,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只有在夫妻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确定各自的份额。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转让或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本案中,刘先生未经张姐同意,擅自向王小姐转账 12万元的行为损害了张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因此张姐要求王小姐向其返还 12万元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微信向情人长期、多次、持续转账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一是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二是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行为无效。夫妻一方请求受领该转账资金一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本案中,刘先生利用家庭财产收益,持续、多次、长期向婚外女性转账,以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获得有违公序良俗的情感利益,其主观过错较之被告更为明显,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与法律的惩戒,如果涉及离婚,那么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损害赔偿中,均会体现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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