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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Case

款项到期拒绝付款?律师介入顺利索回468万工程款及违约金

——天津云杰工程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A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包B公司项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A建设公司依约履行施工义务,厂房、综合楼于2017年8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B公司并未按照约定付款。

双方于2019年1月14日签订《还款计划协议书》,约定除未到期的质保金外的款项,分六期付清,然而B公司仅给付4期。目前,案涉工程项目早已过质保期,所有款项均已到期。A建设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杨宝潮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典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杨律师接手本案后,向建设公司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第一时间进行了财产保全工作,查控财产后并联系对手公司尝试调解、帮助我方原告快速回款,但对方态度强硬,且对违约金事宜双方争议很大,出于对我方当事人利益最大限度保护的目的,及时启动了诉讼程序。

除工程质保金3,384,871.41元外,余款1,601,957.41元。按照双方达成的还款计划,2018年12月时,余款部分即应给付。在A建设公司给予B公司宽限期后,B公司仍未还款。结合逾期时间长度、回款的预期利益及后续还款时间考虑等因素,参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罚息水平,按照余款10%一次性计算违约金,即B公司应就余款1,601,957.41元逾期支付向A建设公司给付违约金160,195.74元。

就质保金部分3,384,871.41元,虽然双方约定按照金额的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但是该约定金额明显过低,与实际损失明显不匹配。我方主张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具有合理性。

庭审中,B公司辩称A建设公司未开具质保金部分的发票。杨律师主张:税务发票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的纳税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合同法上的法定先履行抗辩事项。更何况,开具发票仅为A建设公司的从给付义务,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与B公司合同主给付义务—付款义务不具有牵连性,不能形成同时履行抗辩。


案件结果:

在杨律师出色的庭审发挥下,我方的思路得到了主审法官的认同,诉讼请求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支持:

1. 判令天津B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我方工程款4,986,828.82元;

2. 判令B公司给付我方违约金160,195.74元,并以3,384,871.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LPR标准,给付我方自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要点:

本案之所以能够成功办结,关键在于主办律师善于把握建设工程领域投资大、周期长、专业性强等特点,熟悉该领域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

同时,杨宝潮律师是云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确权等纠纷案件,以及建筑领域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管理和法律催收,并能为行业内企业提供优质的风险防控、助力扩大经营等方面的非诉法律服务。

团队秉承着“始终聚焦客户满意度”的理念,与众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材企业、政府机构建立合作,通过提供专业定制化法律服务,一方面帮助客户“快速回款”,成功为千余家客户收回巨额资金;另一方面通过丰富的诉讼和调解经验,成功化解企业面临的重大风险,避免巨额损失,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诚挚信任。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愿与广大建设工程企业、房地产企业精诚合作、携手共进、共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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