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引争端,律师介入顺利解围
——天津云杰股权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A女士系公司的股东,占有该公司34%股份。2018年11月5日,A女士与B先生签订了《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将A女士所占公司34%股权以30万元转让给乙方,B先生应在两年内将款项给付乙方。签订合同当日,双方交接并离开公司,不再参与公司事务,B先生于当日支付了10万元股权转让款。
此后,A女士多次要求与B先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B先生以主管单位政策原因,提出暂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19年11月,B先生因经营问题提出注销公司,并要求A女士予以配合办理注销手续,A女士配合其将公司注销。
现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已到,B先生拒绝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多次沟通无果后,A女士起诉至法院,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黄建清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典型的股权转让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案涉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已实际履行以及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完成上。
黄律师接手本案后认为:判断案涉协议是否实际履行,应从股权转让合同的特征性履行行为来进行考量,即受让人的对价款支付义务和出让人的股权交付义务。
我方按照协议内容已部分履行了对价款支付义务,被告辩称案涉协议从未实际履行的说法并不成立。
被告虽辩称我方并未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但股权的变更并不以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仅为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因此未作变更登记并不代表股权未实际交付。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1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本案要点:
近些年来,当事人之间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和诉讼纷争逐步增多。当事人经常发生误解,在合同生效之后,认为股权就当然转让,受让人就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
在此,云杰律师提醒广大股权转让方: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应当真实、全面、完整地展示自身的出资信息。在工商备案时,应将真实的股权转让合同予以备案,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服务邮箱
YUNJIENK@163.com
全国统一法律咨询电话
400-022-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