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房屋纠纷,助购房人退回72万元购房款
——天津云杰房产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3日,憨先生与窦女士及案外人天津市某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憨先生从窦女士处购买坐落河北区xxx号企业产平房一间,总价款720000元。窦女士找到第三人企房公司为憨先生办理了《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企房公司收取了憨先生调入费8000元。2018年12月,诉争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部门告知憨先生,该房屋并无合法产权,并将房屋拆除。窦女士以其伪造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向憨先生出售无合法产权的房屋,侵犯了憨先生的合法权益,故憨先生起诉至法院,委托云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本案中,诉争房屋并未取得合法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且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证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因此憨先生与窦女士买卖无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窦女士明知诉争房屋没有合法产权,其也不是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依然通过花钱办证的方式取得一份名为“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实为代管合同的“房本”,并据此将诉争房屋出售给憨先生,存在过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购房款应当依法返还。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憨先生与窦女士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窦女士返还憨先生购房款720000元;第三人公司返还憨先生调入费8000元。
本案要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云杰律师提醒您:对于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建议您不要购买。购买的风险较大,无法办理过户,不能办理房产证,无法证明房屋是您的,发生争议、纠纷都较多。而且,该类房屋是否可以购买,不同地区的政策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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