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助购房人获得双倍购房定金
——天津云杰房产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憨先生(化名)与窦女士(化名)通过案外人吴某介绍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由憨先生购买窦女士一房屋。合同签订后憨先生支付了定金10万元,由吴某代收房款定金。
合同签订后,憨先生多次催促窦女士履行合同,但窦女士一直推托,后经查实,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窦女士已经将涉案房屋抵押给案外人。眼看房子买不成了,憨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找到了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委托王彬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被告窦女士辩称,原告主张签订合同的过程属实,钥匙也已经通过吴某交给原告,房屋已经实际交付,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没有办成并不是被告的原因,所以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我方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已通过案外人收到原告支付的10万元,合同已经明确为“定金”。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配合办理承租人变更登记手续,然而至今未能实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本案要点:
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次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在通过了两年的努力,其中的过程曲折。当事人在17年积极的提出关于定金的主张,但由于该笔钱款涉及案外人员,在19年才确认被告实际收到该笔款项,才在庭审中拿出合理的证据。
律师要做的就是在庭审中将收集的对本案有利的法律依据、参考案例及代理意见提交法官,为法官做出判决提供了依据与支撑。
服务邮箱
YUNJIENK@163.com
全国统一法律咨询电话
400-022-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