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婚后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
基本案情:
武女士(化名)与憨先生(化名)系母子,憨先生与窦女士(化名)系夫妻。婚前的2019年8月24日,憨先生在订购一辆轿车,费用共计260798元。憨先生支付定金2000元后,因资金不足,向武女士提出借款260000元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尾款由武女士直接支付。婚后的2019年11月11日,按憨先生要求,武女士直接向4s店付款253798元,其后车辆交付并登记为憨先生名下。
2020年9月间,窦女士起诉离婚,提出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车。武女士认为,若憨先生、窦女士将该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购车款253798元即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憨先生、窦女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在争执中始终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武女士来到云杰律师事务所,最终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委托夏慧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典型的婚姻家庭背景下在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之间产生的金钱给付纠纷。本案已确定在憨先生与窦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9年11月11日,由武女士出资253798元用于购买憨先生名下的小客车这一事实基础,关于是否赠与的问题,窦女士不能举证证明武女士对憨先生和窦女士有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不予支持。
在排除赠与一节后,需要探究该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憨先生的购车行为始于婚前,至于在婚后产生的车辆交付、登记等所有权变动过程,不能否定小客车系憨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这一属性。
同时,我们注意到,该借款额度已覆盖小客车绝大部分购车成本尤其是车辆单价,二者之间具有财产形态转化的对应性,彼此紧密相关,不应割裂。
此外,从形式外观来看,借条形成于憨先生婚前,也足以说明憨先生系个人名义借款,婚后产生的借款事实应视为憨先生婚前个人借款行为的延续。在此基础上,为体现权利义务一致,确定该253798元系憨先生个人借款,应及时返还武女士。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律师的观点,判令憨先生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3798元。
本案要点:
云杰律师提醒大家,婚前出资购房/购车,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车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车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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