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不是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索赔?
——天津云杰交通事故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某日,张某某(化名)驾驶一汽车,沿河北区增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增产道七十八中学门前附近,遇憨先生(化名)沿人行道由南向北通过增产道,张某某所驾车辆前部与憨先生身体接触,造成憨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管局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憨先生无责任。憨先生受伤后就医,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腰1-4左侧横突骨折、左肩外伤、腰部外伤、头部外伤等伤情。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某和保险公司均垫付过相关费用,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因此次事故,憨先生一直卧床休息,给憨先生身体和精神都造成巨大痛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选择起诉至法院,委托云杰律师事务所黄建清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治疗终结后,我们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肇事司机、车辆实际所有人以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经过黄律师向法院申请,委托天津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憨先生进行了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评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憨先生左膝关节损伤符合九级伤残;其胸部损伤符合十级伤残;其脊柱损伤符合十级伤残;护理期需100日;营养期需60日。
该起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憨先生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张某某的责任比例为100%。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及损失数额,黄律师早在庭前就做好了汇总:
1.医疗费共计97848.44元;
2.护理费。根据憨先生伤情及鉴定意见,护理期确定为100天。根据憨先生提交的陪护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护理发票、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可以证明其聘请护工护理花费28500元,对应护理期为95天。剩余5天护理期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计算即每日151元,共755元。故护理费确定为29255元;
3.营养费。根据憨先生伤情及鉴定意见,营养期确定为60天,每天按50元计算,共计3000元;
4.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憨先生的伤情及身体状况,其购买轮椅、拐杖为治疗及康复的必要合理支出,根据憨先生提交的购买发票,该项费用确定为798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憨先生的伤情、残疾等级,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最终酌定为11000元;
6.残疾赔偿金115334.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00元、交通费277.73元;
7.鉴定费3500元。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我方各项费用共计145098.43元;给付我方垫付的费用103815.52元。
本案要点:
云杰律师提醒大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车主借车给别人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并且司机付同等责任以上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情形通常有以下几种: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毒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很多,需要很多数据才能计算,很多项目弹性空间较大,保险公司也不必然配合,如果索赔受阻建议及时联系律师,给您制定最适合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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