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022-4006

云杰动态

NEWS

从鼠头鸭脖事件,了解有毒有害食品及法律责任

 

前段时间,江西一高校食堂发生了一起“鼠头鸭脖”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联合调查组的核实,食堂中的异物确实是老鼠头,而不是鸭脖。由此涉事相关主体受到了严厉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毒有害食品是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超过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老鼠头显然不是食用物质,而是一种可能携带病菌和寄生虫的动物残体,如果被人误食,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老鼠头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后果会有多严重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涉事企业已被吊销许可证,并被顶格处罚;涉事学校对此次事件负主体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监管责任。此外,受害者还可以依法向涉事企业和学校索赔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通过这起事件,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采取了严厉的措施和惩罚,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消费者,我们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鉴别和举报不合格食品。同时,我们也要支持和配合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的普法教育活动,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让我们共同努力,建设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美好的社会吧!

Previous Next

 

 

  • 服务邮箱

    YUNJIENK@163.com

  • 全国统一法律咨询电话

    400-022-4006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微信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地图导航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抖音号:yunjie1703
Copyright © 2019 - 2021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津ICP备11001192号-2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1384号 技术支持:众晖科技
首页
电话咨询
咨询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