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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就是谋杀!!!

最近,在长春发生一起女子被高空抛物砸中身亡的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报道,28岁的女子在夜市逛街时,突然从天而降一块砖头,击中她的头部,造成她当场死亡。目击者称,当天有三块砖头从高空抛下,一块落在了她右后方,一块落在了她左后方,而另一块则落到了她的额头上。据说在事发前一两个小时内,还发生了两次一样的事件。但没有砸到人。被害人姐姐说,警方告诉她犯罪嫌疑人是一名20多岁的江西男子。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称嫌疑人有精神疾病,目前警方在对其进行精神鉴定。

高空抛物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而这起犯罪嫌疑人已多次抛物,且使用砖头抛掷,最终造成正值风华年纪,工作生活正处最绚烂美好时候的被害人,生命戛然而止,太让人痛心。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太过恶劣!高空抛物行为,涉及到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法律责任。

首先,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属于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如果无法确定抛物者,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

其次,从行政责任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给公共安全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害。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抛物违法行为人罚款、拘留处罚。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犯罪。

再次,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高空抛物罪等不同的罪名,具体要根据抛物者的主观故意和客观结果来判断。如果抛物者是出于恶意或者报复心理,故意要伤害他人或者制造恐慌的,那么他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抛物者未造成实害结果,根据客观情节来判断抛物者行为的恶性,以确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对情节严重的,就构成高空抛物罪。

就本起恶性事件而言,从目前报导的信息而言,抛物者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抛物者若存在多次抛物行为、且所抛物为砖头,假如抛物人无确定伤害目标,那么抛物者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构要件。如果抛物者明明看到被害人,而恶意抛物指向该被害人,这时无论抛物者动机是什么,都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无论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具体量刑需要结合抛物者行为的主客观情节确定。

在目前报道的消息中,说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称嫌疑人有精神疾病,目前警方在对其进行精神鉴定。如果抛物者确有精神病,且在发病时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抛物,那么这起事件抛物者就存在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况待警方查明才能判断。

最后通过这起事件,使我们反思,这起事件难道就不能避免么?如果在抛物者最初投掷时,物业管理部门能马上排查,找到投掷人,这起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如果周边已经发现存在重大风险的路人们,能及时报警,让警察处置风险,查明投掷人,这悲剧可能也不会发生;当然这些可能已经都不可能了,被害人的死亡给了我们沉痛的教训。面对社会风险,我们每个人都是义务人,我们都应当承担起这种义务,因为我们同时也是被这些义务所保护的人,将风险遏制在萌芽,不要再等到无可挽回的后果发生时,再去哀悼、再去反思,然后又继续淡忘、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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