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杰律所伍贵春律师助力设备租赁公司追回B工程公司租赁费用417万元
案情简介:A设备租赁公司与B工程公司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B工程公司租赁A设备租赁公司的设备,并约定了租金单价、租赁期限及租金为417万元。租赁期满后,B工程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并找各种理由推脱支付。A设备租赁公司多次催促B工程公司支付租金未果,遂找到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的伍贵春律师寻求法律援助。
案件处理结果:伍贵春律师接受A设备租赁公司的委托,代为起诉B工程公司。伍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认真研究了案件的所有细节,在理解案情的基础上,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了有关的证据,包括合同、发票、通讯记录等,为证明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案件审理中,伍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A设备租赁公司与B工程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以及B工程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经过法庭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定B工程公司在10日内给付A设备租赁公司租金417万元及以起诉日到实际付款之日的违约金(以417万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且未按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作用:在此案件中,伍贵春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辩护技巧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她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所有细节,为A设备租赁公司提供了法律建议和指导。其次,她通过法律程序为A设备租赁公司争取到了租金和违约金的判决,并成功说服法院给予了一定的滞纳金。此外,她还为A设备租赁公司提供了未来如何规避类似纠纷的法律建议。
此案是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成功处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在这个案件中,伍贵春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成功地为A设备租赁公司追回了租金和应得的违约金。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希望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应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合同条款中的细节和风险,合理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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