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是否不应当离婚(三)
上期我讲的更多的是情理,本期我们谈谈法律上离婚与孩子的关系。
孩子是夫妻爱的结晶,当夫妻有了自己的孩子,夫妻的角色事实上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那就是父母角色成为夫妻在家庭中的核心角色。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变化,这是人的自然属性使然,同时也是道德法律制度必要要求。
在法律上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强制性、不可转移的法律义务,这时基于父母子女的法律身份所形成的义务。相比于夫妻的扶助义务,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法律上更为重要,完全可以将抚养孩子的义务理解为家庭的核心义务。
作为父母对孩子抚养义务的承担方式、范围涉及很多、很广,法律没有统一要求。但是目的却只有一个,那就是作为父母一切的行为都应当有利于子女抚养。
因此有观点说,夫妻感情破裂的处置方式,不应当自由决定,当夫妻有了孩子,夫妻感情问题就不再仅仅是夫妻之间的问题,而是与孩子息息相关的问题。虽然夫妻感情的破裂是人的情感问题,法律不能干涉,但是如何处理彼此关系却是责任问题,从夫妻角度而言似乎能自由决定自己如何处置彼此关系,但是从父母角度而言在处理夫妻关系时就不能不考虑孩子的需求。所以夫妻感情破裂是否离婚,必须以孩子的需求为核心,如果孩子希望父母能保持完整家,那么父母就不应当选择离婚,这时父母对孩子法律责任的要求。
父母对孩子要承担起抚养的义务,一切行为要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确也是父母的道德以及法律的责任。但是法律在要求父母承担监护人责任时,有个最核心的目标,那就是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时必须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孩子心智并不成熟,离婚是否有利于孩子,孩子并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正如第二期所说,夫妻感情破裂是亲情的破裂,是彼此的不能容忍,这样的情感状态维系的家庭,必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从父母对子女的法律责任而言,当夫妻感情破裂时离婚也应当是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选择。
另外夫妻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感情破裂去离婚是法律赋予人们的法律权利。不存在被他人意见左右的法律条件,当然这也包括被抚养的孩子。离婚的确使孩子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的确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但是感情破裂的维系与离婚相比,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所以离婚不是儿戏,不负责任的离婚应当被制止,这也是为什么法律必须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唯一理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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