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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该当何罪(二)


上期我们从狗主人的视角简单的分析了狗狗社会危险性的原因。本期我和大家谈谈面对这样的社会危险性,我们该如何治理。

对于养狗的管理,各城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城市养狗人们并非在于狗的工作能力,而在于情感的寄托和抚慰,是作为宠物进入家庭的,是被视为家庭的成员。因此从养狗的社会管理角度而言,主要是满足人们的需求为基本目的,所以一般城市将大型犬、烈性犬排除在外,禁止人们在城市饲养这类具有较高危险性的犬只。即便有的城市许可饲养大型犬,但对外出遛狗也规定有严格的条件,要求大型犬外出需要戴嘴套、口笼,以确保社会安全。

但是也有很多养狗人认为狗最让人着迷的就是他狼性的一面,忠诚、护主的天性则是狗最优秀的品质,越是猛犬这种天性也就也明显。虽然城市养狗不在于对狗的工作需求,比如看家护院、保护主人、保护羊群等职能,但很多养狗人却恰恰基于狗的这一天性而形成对狗的情感慰藉。因此也有很多爱狗人士反对城市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他们认为狗本身是无辜的,狗祸实际上是一小部分不遵守规则的养狗人引发的人祸,不应当将小部分人的违法错误,归结为狗的错误。禁养实际就是让狗去承担人的过错,狗的风险大小取决于人的管理,人只要遵守规则,狗就不会犯错。这种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但是大型狗、烈性狗的危险性是天然存在的,虽然理论上主人的规范行为可以避免狗狗伤人风险发生,可狗毕竟是有思维、有一定自主行动能力的动物,而主人的管理也不可能完全不出现差错或失误,因此在城市人群密集的区域,这种危险性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因此处于社会公众安全利益与养狗人自主选择权相比,当然要优先于社会利益。


我们看这起事件,伤人的黑狗是罗威纳犬,罗威纳犬属于大型的烈性獒犬,而白色的狗是拉布拉多,这狗没有参与对孩子的伤害,拉布拉多属于大型犬,但这种犬不属于烈性犬。所以通过这事件也可以对比两类狗的危险程度。

狗作为一种适合家庭饲养的动物,狗的行为实际上是完全可以被控制的。狗之所以会咬人,这与狗的性格、狗主人对狗的社会化教育有密切关系。但是无论狗的行为如何,作为狗主人都应当具有控制狗行为的义务和能力。根据养狗的基本行为规范,狗主人带狗外出时必须牵引,而不能放任狗自由行动,大型狗外出戴上嘴套。如果所有的养狗人做到这点,其实基本就不会发生狗狗伤人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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