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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是否可以不经丈夫同意单方终止妊娠(三)


本期我们从法律视角聊聊妻子是否可以不经丈夫同意单方终止妊娠。

前两期的观点有明显对立,那么到底法律上是否有说法呢?

其实前两集看似对立的两种观点,他们表达的权利在法律上实际是不同的。

第一期的观点认为女性受生育影响大,因此女性对是否生育有单方的决定权。这一观点所指的生育权在法律上实际是生育决定权。大部分国家法律主流观点认为,因为女性独有的生理机能,是否孕育生命直接影响着女性的身体健康、以及人身自由。虽然男性也有生育权,但当男性与女性就是否生育不能达成一致时,那么对于已经怀孕的女性而言,如果尊重男性的生育权,那就必须以损害女性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为代价,而法律优先保护的是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权,所以对于已经怀孕的女性而言,法律赋予了女性单方且独有的生育决定权。

第二期的观点认为生育与否是夫妻双方的事。其实这一观点所指的生育权在法律上是生育选择权,简单讲就是在女性孕育前必须由双方共同来决定是否生育。任何一方,主要是女方不能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决定怀孕。在传统受孕方式中,女性未经男方同意受孕的情况较少,但随着科技发展人工受精技术的普遍适用,女性自主决定受孕在技术上已不成问题。女性无论是否经过男性同意怀孕并生育的,男女双方都必须对孩子承担父母的责任。所以男性的生育权在怀孕前的生育选择权上与女性是平等的。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生育权包括生育选择权和生育决定权,而生育选择权是男女双方平等的权利,是否生育应当由男女双方共同决定。生育决定权则是女性独有的权利,当男女双方对是否生育无法达成一致时,已怀孕的女性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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