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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律所王莹律师助力王女士赢得与环保设备公司的借款纠纷案
案情简介:王女士与环保设备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向环保设备公司出借1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12%,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合同到期后,环保设备公司未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王女士多次催要无果,遂找到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的王莹律师,请求律师代为起诉。
案件处理结果:王莹律师接受了王女士的委托,并指导王女士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包括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庭审中,王律师据理力争,进一步说明这些证据证实王女士与环保设备公司成立借贷关系,还款期限已届满,公司未能归还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王律师还指出借款协议中逾期之日起按照LPR的四倍支付利息的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定在判决生效10日内,环保设备公司返还王女士10000元和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期限,年利率12%计算)及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应还款日起至实际还款日至,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律师作用:在此案件中,王莹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她首先为王女士提供了法律咨询和建议,帮助她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接着,她指导王女士收集证据,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有力。在庭审中,她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成功地为王女士争取到了应得的利益。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为她追回了借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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