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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云杰律所伍贵春律师助力唐先生索要劳动争议赔偿

案情简介:唐先生在A公司担任班车专职司机,工作一年后,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唐先生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他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拖欠工资、加班费等。但A公司否认与唐先生存在劳动关系,辩称唐先生是案外人的雇佣。唐先生无奈之下,找到云杰律所伍贵春律师,伍律师代为起诉。


案件处理结:伍律师伍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围绕诉请准备相关证据。伍律师针对A公司的证据逐一提出质证意见。如案涉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公司未提供案涉车辆系案外人购买的购车材料和转诊记录。唐先生从事班车运输,是A公司的主营业务,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等均由公司确定,A公司还组织唐先生进行车辆驾驶安全信息培训,唐先生必需听从A公司的安排和调度。唐先生接受A公司的员工管理、考勤、发放劳动报酬,具备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人身、财产、组织上的隶属性。再有,双方均不能就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司法实践中也认为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确认唐先生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均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法院认定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需支付唐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欠付工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差额、采暖补助等共计55941元。


律师作用:伍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她深入了解案情,为唐先生提供了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她围绕诉请准备相关证据,针对A公司的证据逐一提出有价值的质证意见,为唐先生争取了合法权益。最终,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唐先生的诉求,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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