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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影响强奸罪的认定(三)


订婚强奸案的审理,应当查明双方认识方式、时间、交往过程、女方对性的观念、男方性品行、以及是否存在订婚矛盾等事实。

上期我们讲了强奸最重要的是判断发生性行为时是否违反女方意愿。虽然强奸在客观行为表现上往往是采用暴力,但是很多的强奸行为的发生并非采用较高强度的暴力,而往往是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这就导致从外观痕迹上并没有明显强制的暴力伤痕,另外某些具有特殊性癖好者,在性行为时也存在游戏强制的过程和痕迹,与强奸暴力的外观伤痕表现没有区别,所以女性身体伤痕其实并不是确定被害人是否不同意的主要依据。

发生性行为是否系女方自愿还是被强迫,纯属主观状态的判断。只有通过全面了解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状态、交往过程、以及男女双方的性品行等客观事实,才能相对准确的确定女方当时的性心里。

比如,同为指控强奸,通过网络认识并邀约线下初次相见发生的性关系,与双方现实交往一段时间发生性关系,前一种可能性更大。这是因为虚拟世界不如现实世界相识的信任度高,而正常男女的性关系建立需要有一定的熟悉和信任。

比如女方性观念开放,与较多人有过性交往,那么相比与性观念保守的女性而言,被强迫性交的可能性较低。

比如,男性性品行不端,有过不良的性骚扰或轻微性猥亵的行为,那么相比有正常性品行的男性而言性侵害女性的可能性更大。

比如,男女交往过程中曾经有关正常性行为的,与交往中无性行为的而言,性侵的可能性较小。

再如,男女之间有矛盾的与彼此没有矛盾的相比,有矛盾的性侵可能性较大。

还有像强奸发生前的行为过程、男方与女方独处的原因、双方独处时交流的内容、发生性行为的起因、方式、男方的动作、女方态度和行为、事后双方行为及交流内容、其他人对男女双方关系的了解等等细节,都会对是否构成强奸产生影响。这是由实施强奸行为的隐秘性决定的,大多数强奸除被害人和被告人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只能通过大量的其他有关间接证据形成最合理的推理性判断。

山西大同的订婚强奸案一审已判构成强奸,因为案件涉及隐私并未公开认定的依据,而被告也明确表示上诉,所以案件目前尚未定局,在这也希望二审能全面审查,排除存在的合理怀疑,准确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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