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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对员工跳槽立法的观点对么?(三)

----限制员工跳槽合法么


董明珠说员工跳槽给企业带了损害应当立法限制,接收单位应当赔偿原企业,让我们听听陈律师如何看这个问题。

陈律师:我觉得首先要弄明白员工与企业的关系,我们都知道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既然是劳动合同关系,就要遵循劳动合同的法律特点,即劳动力依附于劳动者人身,不能强制劳动者为企业提供劳动,所以劳动者跳槽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是劳动者合法的权利。另外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报酬与企业使用劳动力为自己创造价值是一种交换关系。

劳动者与企业间彼此平等,互为所用。企业培养劳动者是基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劳动力的价值创造能力,而不是慈善。而劳动者劳动技能的提高,自然劳动力的价值也随之上升,劳动者必然要根据自己劳动能力不断的评价自己的劳动力价值,当企业不能匹配劳动者现有的劳动力价值时,劳动者根据价值需要自然会寻找最有利于自身价值实现的企业。所以价值交换关系而言,劳动者跳槽只是自我价值的实现过程,是企业不能达到劳动者价值需求的结果。

通过这些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企业不应当将自己视为劳动者的伯乐,其实现代社会千里马少而伯乐多,企业不遵守等价交换的规则,总想低成本使用千里马,必然导致千里马跳槽。这种情况即便产生企业损害,也是企业自己原因导致,而不是劳动者的问题。更不可能迁怒于新的伯乐。

所以董女士的观点我不能认同,让人才充分的流动才能更好的实现人才价值,也才能让企业更注重人才、更尊重人才。

陈律师注重人才价值的实现,注重劳动者对劳动力支配的自由,注重企业与劳动者价值交换的平等性,认为人才流动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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