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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律所许兆禹律师成功为沈女士争取延期交房违约金
案情简介:沈女士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天津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8月30日交房。然而,直至10月31日,房产公司才通知沈女士办理交房手续。沈女士认为延期交房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房产公司按照合同给予赔偿。房产公司则以大气污染防控、环保管控等不可抗力为由,试图免除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沈女士在面临法律困境时,选择了向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的许兆禹律师求助。
案件结果:许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后,通过仔细研读合同文本和房产公司提供的证据,成功找出了案件的关键点。经过许律师的细致核定,发现只有36.5天的停工属于不可抗力范畴,而10月6日之后的延期交房则无法免责。
许律师进一步强调,房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已经考虑到政府停工令的影响,因此不能将其作为逾期交房的依据。此外,合同中也已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即以总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
最终,法院采纳了许律师的意见,判决房产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沈女士违约金22061元。
律师作用: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许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努力成果,为沈女士成功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此案的成功处理,不仅展示了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房产纠纷案件方面的专业实力,也彰显了许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高效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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