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先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天津市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交房日期为8月30日,并规定了违约条款,即房产公司若逾期交房,需按日支付已购房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宫先生依约支付了全额购房款。然而,房产公司直至10月30日才完成交房,逾期两个月。宫先生依据合同条款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房产公司以遭遇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面对房产公司的推诿,宫先生决定寻求法律帮助,找到了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的周宏达律师。
经过周律师的专业代理,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的15日内,一次性向宫先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10980.45元。若房产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间内履行支付义务,则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周律师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为宫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一是证据准备充分:周律师指导宫先生收集了包括购房协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为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精准法律分析:周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房产公司关于不可抗力的解释及列举情形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的无效约定。同时,针对房产公司提出的因政府部门文件要求停工导致逾期交房的抗辩,周律师通过详细分析相关文件执行的具体情况,论证了交房日期仅应顺延至10月21日,之后不存在影响交房的情况。三是坚持合同原则:周律师坚持合同约定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应得到履行,有力反驳了房产公司降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要求,确保了法律条款的严肃性和合同双方的公平正义。
通过周律师的专业努力和精准策略,宫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成功获得了房产公司因逾期交房而应支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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