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022-4006

云杰动态

NEWS

云杰法律大讲堂---夫妻共同债务


配偶欠下的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吗?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对应,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欠的债务,能否让夫妻共同承担?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而负的债务等。

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只有以下 3 种情况,才能让夫或妻另一方去承担连带责任。特别是第 3 种情况,很多人稀里糊涂的就被套进去承担连带责任了。

第一种情况,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是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支出的,要承担。

第二种情况,所借的款项是夫妻俩共同签名对外举债的,也要承担。

第三种情况,借款当时虽然是一方签名借款,但是事后经过追认,另一方同意并承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也要承担。

除了以上这 3 种情况,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欠的任何债务,都不需要另一方去承担连带责任。

Previous Next

 

 

  • 服务邮箱

    YUNJIENK@163.com

  • 全国统一法律咨询电话

    400-022-4006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微信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地图导航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抖音号:yunjie1703
Copyright © 2019 - 2021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津ICP备11001192号-2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1384号 技术支持:众晖科技
首页
电话咨询
咨询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