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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劳动报酬(四十八)
劳动者于当月1号离职,但是单位以未到工资发放日期为由拒绝结算工资,单位做法是合法的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员工与用人单位未约定劳动服务期的情况下,员工
只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防范员工在没有和用人单位处理好实物保管、财务问题的情况下“不辞而别”,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和员工约定辞职后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限,但不能约定或者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辞职前的工资进行克扣或暂扣。因为这样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无效的规章制度。如果用人单位暂扣员工的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辞职前的工资。
法律速递:《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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