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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律师事务所王莹律师成功维护债权人权益,撤销离婚协议中部分财产分割条款
案情简介
赵女士与陈先生因感情不和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婚内两套房屋均归赵女士所有,而陈先生仅保留6万元存款。然而,陈先生尚欠阎先生高额债务,且该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阎先生认为离婚协议影响了其债权实现,遂寻求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王莹律师的法律帮助。
案件处理结果
王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查阅相关材料,就离婚协议书做了细致分析。在庭审时,王律师指出,陈先生的离婚协议书对其可以享有的财产权利进行无偿让渡或放弃的行为在客观上影响了阎先生的债权行使。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致使陈先生名下的财产明显缩减,偿债能力降低,其不能清偿债务的结果与之有明显的因果关系。经过王律师的深入分析和精心准备,法院最终判定本判决生效之日撤销陈先生与赵女士关于离婚协议书中第二项财产分割中坐落于河西区的房屋归赵先生所有一项的法律效力。
律师作用
王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她成功指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对阎先生债权的影响。在庭审过程中,王律师充分阐述了离婚协议导致陈先生偿债能力降低的事实,并论证了其与陈先生不能清偿债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保障了阎先生的债权得以实现,有效维护了阎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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