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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二十二)
婚前为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拆迁所得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拆迁款又用于购买房屋的,该房屋是否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保障原房屋所有人一方的权益?
根据房屋拆迁的性质:拆迁的性质是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与安置,关键是对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地上构筑物等损失的补偿,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可以说是该房屋价值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所以,基于该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核算的补偿款应归房屋所有人所有;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增建部分的(若有的话)补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将拆迁款又用于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但是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等,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云杰律师建议,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最好做个财产公证或约定,可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也能及时审理,不会出现举证不足或无法查实的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三十一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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