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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婚姻债务(五)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夫妻共有房产,未负债一方的权益如何保障?
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同财产的,被执行人的配偶认为该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自己的个人财产的,有权提起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情况一,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全额权利,权益足以阻却执行的,法院应当支持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情况二,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执行标的物共同共有的,法院应支持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执行措施,并告知被执行人的配偶另行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析产或另案提起析产诉讼。夫妻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强制执行的效力仅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配偶享有份额内的财产不予执行,并解除相应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夫妻不能达成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达成的协议债权人不予认可,法院可以通知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也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执行份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情况三,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执行标的不存在共有份额,则支持继续实施处分性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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