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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履行劳动合同纠纷(十一)
单位发送了offer,入职前单位能否“反悔”?劳动者能主张何种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向求职者发出offer后又反悔的,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求职者可以通过举证证明:由于
信赖了用人单位同意求职者入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但以下情形例外:
1)如果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offer以后,求职者没有在offer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回复用人单位同意入职,或者求职者没有在offer规定时间、地点向用人单位报到的,通常用人单位不用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因此在offer中明确规定回复的时间、方式及报到的时间、地点等将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并提高用人单位的招聘效率;
2)如果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offer以后,求职者在正式入职或签订《劳动合同》前向用人单位提出变更offer中主要条款(常见如:劳动报酬金额、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同意,并撤回offer,此后求职者又要求凭原offer入职,由此产生法律争议的,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不用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因为在缔约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约束力并不仅仅针对用人单位一方, 如果是由于求职者一方的原因造成劳动关系未能建立的,用人单位不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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