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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履行劳动合同纠纷(十五)

 

同单位7年工龄,前4年属于派遣,后3年转正,如果不续签合同,经济补偿按几年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解

除、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原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应当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包括: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本案不是劳务派遣单位,经济补偿金应定为按照7年计算。但目前实务中如果是劳动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年限是中断的,本问的情况只能按照3年来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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