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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履行劳动合同纠纷(二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别是1年,2年,3年。现在第三次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如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者是否有权主张第三次应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权主张,且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了三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不存在过错或不能胜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提出后,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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