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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履行劳动合同纠纷(二十二)

    

劳动者已经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续签签订无固期劳动合同时,单位能否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其中包含对劳动者极为不利的条件等,劳动者可否拒签并要求相关赔偿?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单位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其中包含对员工极为不利的条件,员工可以拒签。超过一个月仍

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果员工提前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拒签,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天津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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